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贵大发〔2015〕5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校直属部门等与本条所指“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应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执行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审核与监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节,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处: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管理,在开展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
(二)教务处: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将本科实验安全教育相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本部门管理的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在开展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
(三)研究生院:督促各二级单位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督促各二级单位加强导师考核、导师选聘工作中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研究生课题管理;协助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四)保卫处:指导、监督、检查实验室外围消防工作,协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
(五)基建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开展实验大楼、实验室的建设和维修工程。
(六)后勤管理处:配合基建管理处负责实验楼宇水、电、气设施的改造和增扩容;配合开展对实验楼宇水、电、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七)教师工作处: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在专职实验队伍的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支持专职实验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八)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九)校医院: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抢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五)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教学、科研项目和涉及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查。
(八)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和警示教育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等的负责人是本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等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督促下属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并参加考核。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导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急救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重要危险源的院系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
各单位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风险评估审核和监管,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立项实施或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
各二级单位对所属实验室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品、易制爆品和气体钢瓶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落实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场所,以及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做好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购置、备案、保管、使用、处置安全管理工作。非豁免的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或安全防护、包装和标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安全。实验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采购、注册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水源、电源、气源和门窗关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检查机制。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实验室安全综合大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1次以上的全面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二级单位应组织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到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停措施,直至整改完成。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定期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校外共建的实验室实行属地管理,在校内依托二级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贵大发〔2015〕5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