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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实验室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及人身安全,保障实验室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卫生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另指派一名机房工作人员担任安全员,协助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保管等工作。安全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二条 防火防盗,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本室工作人员实行戴证上岗,工作中严格遵守其岗位制度,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进行机房。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贵重物品和高档设备要专人保管。

第四条 加强对水、电、气、火源的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线路及开关的安全。室内严禁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带事故隐患运行;要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

第五条 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经常检查,按规定放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值班,下班时负责关掉各种开关,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实验室设备整洁,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准留客闲谈,不得逗打娱乐。

第十条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实行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者, 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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